法院可以执行拍卖伉俪配合房产吗?
伉俪所购房产是伉俪配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每个家庭的“避风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多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接纳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法院在执行徐某所欠债务案件中,查封徐某名下一套房产,徐某配偶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房产为伉俪配合产业, 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并排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驳回徐某配偶的案外人异议后,徐某配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确认系伉俪配合产业,各占50%份额。案外人异议审理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二十五条划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尺度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挂号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挂号簿判断。
该案中,涉案衡宇挂号在被执行人徐某名下,因徐某未推行生效讯断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的衡宇接纳强制措施正当有据。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张涉案衡宇为伉俪配合产业, 不能清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故其停止执行并排除衡宇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配偶不平该裁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效果法院经审查,涉案衡宇系徐某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伉俪配合产业。但徐某系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和被执行人,而且涉案衡宇挂号在徐某名下,法院对涉案衡宇接纳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妥。
徐某配偶对涉案衡宇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清除人民法院对涉案衡宇接纳的强制执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内支解伉俪配合产业,除非存在法定破例情形,故徐某配偶要求确认其对涉案衡宇占50%的份额,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挂号在其名下的产业,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产业系伉俪配合产业为由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划定即案外人异议法式处置惩罚,不平处置惩罚效果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这类案件中,配偶以涉案房产属伉俪配合产业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案外人异议举行审查。因案外人异议系法式审查,根据权利外观来判断,法院根据衡宇挂号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产,切合执法划定。配偶不平上述处置惩罚效果,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这个法式中,法院审查重点一是配偶对涉案衡宇是否享有权利,二是配偶对涉案衡宇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清除执行。
首先,经由实质审查,房产确系伉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于伉俪配合产业,法院确认其配偶对衡宇的配合共有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伉俪一方请求支解配合产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伉俪配合产业或者伪造伉俪配合债务等严重损害伉俪配合产业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差别意支付相关医疗用度的。
因此,除非有上述除外情形,否则法院不支持婚内支解产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划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支解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
故,法院对伉俪配合房产接纳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妥,配偶对涉案衡宇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清除人民法院对涉案衡宇接纳的强制执行。所以,配偶主张房产系共有产业的理由不能阻止法院对房产的执行。法官提醒综上可见,当伉俪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伉俪双方的共有产业接纳执行措施,无论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均不予支持。
但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会举行实体权利的审查,查明是否系伉俪配合产业,配偶对涉案衡宇的共有权利,法院在执行中应在切合执法法例划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掩护。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呢?可以接纳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实时推行生效讯断书确定的义务,制止“家”被执行;其次,努力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产业,或分期推行等方式推行债务;最后,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伉俪配合产业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伉俪配合产业中的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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